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834号原告王太行,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王文举,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焕焕,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行诉被告南焕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审理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由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百旺
审 判 员 王 露
人民陪审员 崔洪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