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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394号之一

苏志行与聂齐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志行,聂齐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志行,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王英杰,广东诺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齐满,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苏志行与被执行人聂齐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古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聂齐满应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苏志行。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院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房管、车管、国土等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聂齐满名下粤J×××××小汽车因未能查获,未能处置;其名下房产被其他案件首查封,本案待其他案件处置房产后参与分配。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被执行人聂齐满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正在服刑期间。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3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荣新

审判员  梁少文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