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张健,男,(公民身份号码:×××6054),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陈发楷,男,(公民身份号码:×××717X),汉族,教师,现住信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发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1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张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8元、执行费6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发楷是信宜平塘镇倒流小学在职教师,其工资收入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塘信用社代发放账号为80×××54(卡号:62×××17)。于2016年8月15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陈发楷同意从2016年9月起每月提取2500元给申请人张健的银行帐号,提取总金额至5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发楷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塘信用社代发放账号为80×××54(卡号为62×××17)的工资收入每月2500元,从2016年9月起将该每月2500元划入申请执行人张健在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子分社6217281112001196929帐号,共提取金额至525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 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