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757号申请执行人范钦华。被执行人纪俊。被执行人袁凤云。申请执行人范钦华与被执行人纪俊、袁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纪俊、袁凤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65元,执行费322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钦华与被执行人袁凤云于2016年7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袁凤云给付范钦华借款215000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9月1日前给付5万元,2017年1月27日前给付6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8年2月15日前给付余款55000元及诉讼费2265元及执行费3225元。
二、如被执行人袁凤云未按上述任意一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就未偿还款项全额恢复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