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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9654号

高忠与成都欧美克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高忠,成都欧美克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9654号原告高忠,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成都欧美克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69号新希望国际B座18楼1817号。法定代表人曹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诉被告成都欧美克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忠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欧美克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忠撤回对被告成都欧美克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