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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催15号

安陆市金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蔡爱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安陆市金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催15号

申请人:安陆市金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烟店镇双岭村杨家洼。法定代表人蔡爱明。委托代理人杨建新,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安陆市金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出票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5163137、票面人民币50000元、出票行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陆市金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安陆市金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娟霞

审判员  姚翊贤

审判员  卞惠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