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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终836号

上诉人杜军飞与被上诉人邢小军、魏金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军飞,邢小军,魏金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8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军飞,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邢小军,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金喜,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鄂尔多斯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铁军,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军飞因与被上诉人邢小军、魏金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军飞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经决定协商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军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2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杜军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杜军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杜军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学军

审 判 员  倪志强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