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227号
原告:张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李芸,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张骏诉被告李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张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骏负担。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