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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227号

张骏诉李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骏,李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227号

原告:张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李芸,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张骏诉被告李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张骏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骏负担。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