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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363号

李国荣与刘银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鄂13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荣与被执行人刘银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1)随县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银东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国荣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银东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2011)随县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国荣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随县人民法院(2011)随县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