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1833号原告张鉴聪,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何海洋,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清远市佛冈县。被告佛冈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莲溪村委沙冚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03号。负责人叶健明。
原告张鉴聪诉被告何海洋、佛冈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康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广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鉴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海洋、诚康公司、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四、五、六项。本院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作如下的分析论证与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15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何海洋驾驶粤R×××××号货车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英德市××与××大道交界时,因未确保安全与由原告张鉴聪驾驶的粤R×××××号轿车发生碰撞,碰撞部位为粤R×××××号货车车头与粤R×××××号轿车车尾。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何海洋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受害人概述:本次事故经本院(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确定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修车费用,但因仍有三项维修项目未维修,该判决书认定此有争议的三项维修费用有不确定性,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特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后续修车费2710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修车来回清远4S店路桥费及加油费用294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误工费82元。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交通事故当中受损车辆左前大灯、右前大灯、左前轮轮框未进行修理;证据2、4S店维修发票,证明该三项实际的维修费用;证据3、4S店维修结算单,证明该三项实际的维修费用;证据4、路桥费及加油费,证明去维修车辆所产生的交通费用。
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原告之前因本次事故向法院起诉,贵院已于2016年4月14日对此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4月25日判决,我司已于2016年6月2日,依照(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误工费3776.44元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55元,划款至原告账户。
二、对于本次原告请求的后续修车费用2710元,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维修费与此次事故相关,对于原告所请求的修车来回路费及加油费用294元、误工费82元,我方不同意赔付。
三、关于诉讼费,根据交强险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我方不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对其抗辩未提供证据。被告何海洋和诚康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一致的部分,
本院认为,涉案事故的经过事实和责任分担等,本院作出的(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确定,本案中,原告诉求的三项车辆维修:左前大灯、右前大灯和左前轮轮辋在(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中因未实际进行修理,该民事判决对此三项维修费用未予以处理,现原告已将该三项进行了维修,对此也提交了清远市圆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结算单和车辆维修发票予以证实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对原告诉请的车辆维修费用予以支持。对于路桥费及加油费,路桥费及加油费是发生在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维修车辆而实际产生的,且原告提交了相关的路桥费及油费发票,对原告诉请的路桥费及加邮费共294元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原告为维修车辆需要把车辆开至清远以及从清远开回维修完毕的车辆的,原告确实存在误工情况,原告诉请的数额合情合理,予以支持。
四、车辆维修费2710元。
五、路桥费、加油费294元。
六、误工费82元。
七、有关保险合同的情况和机动车使用情况:被告佛冈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是粤R×××××号牌货车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被告何海洋是佛冈县诚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该粤R×××××号牌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粤R×××××号轿车的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均是原告张鉴聪。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何海洋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海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4182200033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原告的损失有车辆维修费2710元、误工费82元、路桥费和加油费294元,合计3086元。由于肇事车辆粤R×××××号货车已在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依法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机动车投保的强制险限额内先予赔偿,因为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在(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中已依法在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因此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应承担的赔款为82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包括误工费82元),不足部分3004元,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海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何海洋应赔偿原告3004元,由于涉案肇事车辆粤R×××××号牌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依法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何海洋应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为3004元;合计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应赔偿给原告的款项为:82元+3004元=3086元。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已足额赔偿,因此被告何海洋、诚康公司无需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和赔偿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鉴聪误工费、车辆维修费路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86元;此款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张鉴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广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巫敏智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帐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帐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