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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字第302号

曹丽萍与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丽萍,李光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曹丽萍,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光辉,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曹丽萍与李光辉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牧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案件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嘉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