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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执25号之一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严厚斌、利佳(吉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严厚斌,利佳(吉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197016-6。法定代表人邓淑斌,主任。被执行人严厚斌,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利佳(吉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严厚斌、利佳(吉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利佳(吉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参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分配,本院依法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申请移交函。被执行人严厚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淡良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兵

代理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