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2206号
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磊,董事长。
被告:姜秀丽。
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