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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民初548号

杨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1民初54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被告曹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7日,云南省凤庆县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被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曹某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曹某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600元;3、夫妻共同财产除卖地款平均分割外,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曹某所有。事实及理由: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自由恋爱,于2005年12月30日在凤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6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曹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曹某性格脾气暴虐的习性逐渐暴露出来,经常对原告粗言恶语,拳脚相向,为此,原告与被告无法沟通交流,无法有正常健康的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感情从有到无,身心都备受折磨。在无数次的暴打之后,原告于2013年与被告协议离婚,但为了儿子,原告没有与被告分居,且还承担了家中所有责任,而被告却不顾家庭,不顾子女,对家庭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原告这样的忍让,还是没有换来被告的尊重和爱护,被告仍然恶性不改,尽管这样,原告为了孩子,还是忍气吞声。2014年4月30日,在原告父亲和朋友的规劝下,原告与被告复婚,同时,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对原告辱骂殴打,并承担起家庭责任,每月向原告缴纳1000元生活费。但复婚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诺言,仍然对原告拳打脚踢,辱骂殴打成家常便饭,也不承担家庭责任。时至今日,被告性格脾气依旧,而且对原告的随意辱骂殴打变本加厉,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原告不再忍让,决心与被告离婚。另外,由于被告的性格脾气暴虐,原告认为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给被告。

被告曹某辩称,原告上述诉称被告经常辱骂殴打原告及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是事实。被告是有过辱骂殴打原告的行为,但是有原因的,是因为原告自嫁到被告家后即有赌博恶习,而且原告的此行为已伤害到家庭,伤害到孩子,但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无数次的原谅过原告,同时,一直都在规劝原告改掉赌博的恶习,好好的跟被告过日子,可是,原告不但没有听进去,并且赌博的恶习愈演愈烈,因此,被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辱骂和殴打了原告,并且将原告打伤。此后,原告即擅自到东莞打工。原告从东莞回来后即改变了原来穿衣朴素的特点,变得爱穿着打扮起来,并且几乎将其打工得来的工资全部用于买衣服。后来,原告到凤庆滇红大酒店打工更是变本加厉,生活方式与原来完全不同,所以,原、被告之间又开始吵打,之后,原告便开始三天两头不回家,导致原、被告经协商后于2013年12月23日协议离婚。后来,被告卖了一块地,原告随即要求与被告复婚,为了孩子,被告与原告复了婚,可是,复婚后,原告仍然没有改掉赌博恶习,居然有一次到老街赌博,将钱全部输掉后打电话谎称她被他人扣留,叫被告去赎她,其实,原告只是将带去的钱输光,并没有被他人扣留的事实,原告打电话之目的是要被告打款给原告供其继续赌博。现在,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确实亦没有了夫妻感情,但尽管这样,为了孩子的身心不受伤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所以,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12月30日,双方自愿到凤庆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06年6月1日共同生育了一男孩,取名曹某某。后期,原告染上赌博恶习,加之被告对原告辱骂和殴打等原因,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经协商,原、被告于2013年协议离婚。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原告父亲及原、被告双方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复婚。原、被告双方复婚后,由于双方未能改掉各自的缺点,致使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升级,原告在被告未知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到凤庆县城通河小区租住了房子,并于2016年7月9日离开被告家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和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均无异议。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亦较好,共同生育了一男孩;2、现原告主张离婚,并态度坚决,但没有向本院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加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3、从庭审查明事实来看,原告赌博,被告对原告实施辱骂殴打行为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理由。综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较好。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虽然出现裂痕,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只有在充分查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时,方能判决准予离婚,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告去意已决,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本院草率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那么,原、被告双方将失去一次努力挽回夫妻感情的机会,这样,于情、与理、于法都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原、被告双方不珍惜这次机会,不用心努力挽回,始终未能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还可协商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亦可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继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建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