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梅,女,42岁,宁夏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宁夏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劳人仲字(2015)第12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生活费1844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000元,执行费3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吴忠市水泥工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学升
审 判 员 陈学军
代理
审判员 易宇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