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240号

徐小伟与贾冬琴、张明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小伟,张明星,贾冬琴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徐小伟,男,1964年6月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张明星,男,1958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贾冬琴,女,1960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徐小伟与张明星、贾冬琴(2013)青民初字第8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50万元及支付利息22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04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7721元,共计5398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明星下落不明,

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存款、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信息登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明星、贾冬琴所有的房产评估、拍卖,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愿以第三次流拍价以物抵债接受该房产,现二被执行人再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青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审判员  刘兴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晨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