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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执1513号

方雪灶、郑仙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雪灶,郑仙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方雪灶被执行人郑仙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2民初011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仙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仙考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仙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仙考的配偶丁星星(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62×××00的存款人民币7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