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68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法定代表人曹小林,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飞云,公民身份号码×××,男,系公司职工。被告刘鹏,公民身份号码×××,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铁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东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