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706号
申请人:李云峰,男,汉族,住长岭县。
被
申请人:杨帆,男,汉族,住长岭县。
申请人李云峰与被申请人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帆在吉林银行账号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峰与被申请人杨帆之间有借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申请人李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帆在吉林银行账号里的9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冻结期间的财产不准有抵押、转让、变卖、毁损等行为,必须保证冻结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冻结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申请人李云峰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的有效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保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手续将自动解除。
审 判 长 郑 娜
代理
审判员 赵 瑞
代理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