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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3985号

孙永芳、黄建明等与张瑞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孙永芳,黄建明,黄建美,陶社美,黄陶,黄钧,张瑞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985号原告孙永芳。原告黄建明。原告黄建美。原告陶社美。原告黄陶。原告黄钧。被告张瑞荣。

原告孙永芳、黄建明、黄建美、陶社美、黄陶、黄钧与被告张瑞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永芳、黄建明、黄建美、陶社美、黄陶、黄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孙永芳、黄建明、黄建美、陶社美、黄陶、黄钧负担。

审 判 长  章海涛

人民陪审员  顾 军

人民陪审员  陈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魏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