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3985号原告孙永芳。原告黄建明。原告黄建美。原告陶社美。原告黄陶。原告黄钧。被告张瑞荣。
原告孙永芳、黄建明、黄建美、陶社美、黄陶、黄钧与被告张瑞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永芳、黄建明、黄建美、陶社美、黄陶、黄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孙永芳、黄建明、黄建美、陶社美、黄陶、黄钧负担。
审 判 长 章海涛
人民陪审员 顾 军
人民陪审员 陈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魏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