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759号
原告:冯某,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现住衡水市。
被告:刘某,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志广
人民陪审员 李兰峰
人民陪审员 李爱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