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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759号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759号

原告:冯某,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现住衡水市。

被告:刘某,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志广

人民陪审员  李兰峰

人民陪审员  李爱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 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