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0499-4。
负责人:朱东勇,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苏光雪,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范美春,女,197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施昌玉,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应鹏飞,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许静,女,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陈绍笋,男,1961年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珠。
被执行人:王东球,女,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喻海燕,女,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黄锋,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施玉清,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吴东英,女,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江西四海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972341-6。
法定代表人:应鹏飞。
被执行人:新干县玉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河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605210-7。
法定代表人:姜小勇。
被执行人:南昌县莲塘海涛饲料贸易部,住所地:南昌县莲塘斗柏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L3450549-9。
负责人:喻海燕。
被执行人:江西旭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工业基地标准厂房A区,组织机构代码:584014800。
法定代表人:孙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苏光雪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200748.5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利息7431.19元、罚息145052.09元,自2015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以1200748.5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范美春、施昌玉、应鹏飞、许静、陈绍笋、王东球、喻海燕、黄锋、施玉清、吴东英、江西四海涂料有限公司、新干县玉新金属有限公司、南昌县莲塘海涛饲料贸易部、江西旭发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1500元,执行费16790元(暂计)。现十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绍笋、王东球、范美春、施昌玉、应鹏飞、许静、喻海燕、黄锋、苏光雪、施玉清、吴东英、江西四海涂料有限公司、新干县玉新金属有限公司、南昌县莲塘海涛饲料贸易部、江西旭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1521.85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陈绍笋、王东球、范美春、施昌玉、应鹏飞、许静、喻海燕、黄锋、苏光雪、施玉清、吴东英、江西四海涂料有限公司、新干县玉新金属有限公司、南昌县莲塘海涛饲料贸易部、江西旭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