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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5050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明云、陈龙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明云,陈龙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050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委托代理人马唯、傅婷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明云。被告陈龙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明云、陈龙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