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050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委托代理人马唯、傅婷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明云。被告陈龙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明云、陈龙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