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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839号

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民初1839号原告薛某,女,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传超,鹿邑县辛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兵,河南新讯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原告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

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传超、被告委托代理人常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农历12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年××月××日生育次女,××××年××月××日生育长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九发现被告有酗酒恶习,且屡教不改,大醉三六九,小醉天天有。经常生气吵骂,被告的父母也对我打骂。酒后滋事,经常殴打他人或被别人殴打。对家庭不负责任,无收入来源却借钱喝酒。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依法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三个子女的抚养依法处理;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有不当之处坚决改正,积极挣钱,好好生活。婚后生育三个孩子,望原告给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农历12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陈紫涵,××××年××月××日生育次女陈梦涵,××××年××月××日生育长子陈佳硕。婚后二人因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经常醉酒,经常生气吵架。2016年5月2日双方在浙江诸暨生气,被告酒后闹事,回来后双方分居生活。原告薛某于2016年6月24日起诉来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与被告陈某依法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原、被告婚后年在一起共同生活十三年,婚后生育三个子女,被告对喝酒不良习惯愿意改正,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