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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233号

刘爱华与黄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华,黄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华,女,汉族,出生1962年10月2日,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黄功,男,汉族,乛出生1964年7月12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刘爱华申请执行黄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黄功与申请执行人刘爱华已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学金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信义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