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11执304号

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王金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王金玲,新乡中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利达滤布有限公司,云明伟,何伟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强,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蔡秀梅,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法定代表人云建华。被告王金玲,女,汉族,1973年2月16日生。被告新乡中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卫辉市卫辉。法定代表人徐文革。被告河南省金利达滤布有限公司,位于封丘县。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被告云明伟,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被告何伟华,女,汉族,1978年6月15日生。

原告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通泵业有限公司、被告云建华、被告王金玲、被告新乡中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金利达滤布有限公司、被告云明伟、被告何伟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牧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4日河南太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帅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