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460号原告苏清田,男,汉族。被告五大连池市团结镇人民政府永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石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系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陈明,系该村委会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清田与被告五大连池市团结镇人民政府永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清田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清田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清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苏清田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祥
代理
审判员 王彦刚
人民陪审员 康 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沛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