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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民初623号

郑州铁路局龙门车务段劳动服务公司与贾亮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郑州铁路局龙门车务段劳动服务公司,贾亮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623号原告郑州铁路局龙门车务段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法定代表人石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耀峰,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邱伟,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贾亮亮,男,汉族,1985年6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邢继荣,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怡,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贾亮亮郑州铁路局龙门车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贾亮亮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亮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雷海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