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541号
原告:李更爱,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方炳兴,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桂辉,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邹卓坚,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李更爱与被告邹桂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邹方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还可以,但自2012年开始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经常吵架,被告有暴力倾向,自2015年7月开始分居,婚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好的,2016年7月16日还在一起照全家福照片,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2005年农历十二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月30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5月29日生育女儿邹佳玉,2010年5月19日生育儿子邹润发。从结婚至2012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开始原告认为被告不信任原告、猜疑原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5年农历年原、被告在一起过,2016年7月16日原、被告及两个子女一起照全家福照片,2016年7月原告从被告家里出发去上海打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但后来建立恋爱关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来虽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分居时间较短,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子女为重,双方改正缺点错误,对家庭负责,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更爱与被告邹桂辉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邹方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秀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