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杨茵紫,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3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何洪周,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王真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帐户,因该银行帐户系保证金账户,且本院属轮候冻结,暂无法执行。同时,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杨茵紫尚未实现的债权19233.22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凌云
审判员 王红军
审判员 胡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