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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9877号

腾毅与冯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腾毅,冯文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9877号

原告:腾毅。

委托代理人:张金波,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华生,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冯文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毅诉被告冯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腾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文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腾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应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