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9877号
原告:腾毅。
委托代理人:张金波,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华生,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冯文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毅诉被告冯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腾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文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腾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腾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应芳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