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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664号

吴新建与吴振华、汪永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新建,吴振华,汪永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吴新建,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吴振华,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现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汪永远,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现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吴振华、汪永远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受理费105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振华、汪永远在金融机构帐户内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