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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764号

尚某与被告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尚某,胡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30民初764号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向某。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杨某。

原告尚某与被告胡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庭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某诉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胡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现已分居满两年。现小孩与被告居住。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经本院认证的所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故应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小孩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判决如下:

一、尚某提出与胡某离婚,准予离婚。

二、婚后所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州苗族土家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庭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