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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终366号

施正州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当事人
施正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终366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正州,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浙商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羽,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8710887401。辩护人林东,贵州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709185。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正州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施正州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尚未追回的涉案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俱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施正州不服,以“第一桩系从犯,第二桩公安机关违反立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通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云、余雪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施正州及其辩护人张羽、林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庆松

代理

审判员  罗素芬

代理

审判员  何度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