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恢289号
申请执行人:杜明华,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高植添,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杜明华与被执行人高植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花法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高植添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638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下:本院(2016)粤0114执恢2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彭志雄执行员 李 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