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019号原告吕涛,男,汉族,1988年9月10日生,市民,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吕华助,男,汉族,1966年11月28日生,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吕涛与吕华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决定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吕涛负担(原告已预交119元)。
代理
审判员 彭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虹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