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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5479号

卫某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卫某,高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30民初5479号原告卫某,女,198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高甲,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卫某与被告高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忠新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某、被告高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不到2年即于2004年3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2004年8月10日生育女儿高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对家庭不担当,对孩子不关心。后被告开始参与赌博,2015年初被告因赌博,被单位辞退。被告被辞退后,不改赌博恶习,输掉大笔钱款,为此,为了还钱,原告把上海房产出售还债。后经双方家长多次劝说,被告还是不改,2016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高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被告高甲辩称,对恋爱、结婚等事实无异议,也承认因赌博被单位辞退。为了被告还债,原告将上海房产出售,但此后,被告没有再参与过赌博,并表示,痛改赌博恶习,要求夫妻和好,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4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10日生育女儿高某乙。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双方关系一度较好,近年来,因被告参与赌博发生矛盾,2015年被告因赌博被单位辞退,后原告为了被告还债,将上海的房产出售。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无度的赌博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改掉自己赌博的缺点,要求原、被告夫妻和好,因原、被告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恋爱期间关系尚可,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一度夫妻关系较好,并生育了女儿高某乙,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为被告参与赌博,为还债产生矛盾,但只要被告能真心改正自己的缺点,双方增强沟通与交流,互相尊重,体贴,关心,照顾,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卫某要求与被告高甲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卫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忠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裕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