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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008号之一

何艳丹与林祥、何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艳丹,林祥,何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008号之一

原告:何艳丹,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祥,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何艳华,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何艳丹与被告林祥、何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根据何艳丹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何艳华为本案共同被告。何艳丹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何艳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何艳丹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何艳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艳丹撤回对何艳华的起诉。

审判员  陈勇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