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008号之一
原告:何艳丹,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祥,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现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何艳华,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何艳丹与被告林祥、何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根据何艳丹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何艳华为本案共同被告。何艳丹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何艳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何艳丹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何艳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何艳丹撤回对何艳华的起诉。
审判员 陈勇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