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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行初55号

杨维骏与苍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骏,苍南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7行初55号原告杨维骏。委托代理人杨崇鑫。被告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斌,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骏诉被告苍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维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维骏负担。

审 判 长  范则共

审 判 员  白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