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7行初55号原告杨维骏。委托代理人杨崇鑫。被告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斌,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骏诉被告苍南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维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维骏负担。
审 判 长 范则共
审 判 员 白少华
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章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