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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刑初1090号

刘旭东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刘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10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旭东,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旭东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刘旭东在云南省景洪一宾馆内,采取吞服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藏于体内后,于同日12时40分许,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机场乘坐CZ6176次航班前往重庆江北国际机场。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旭东乘坐的CZ6176次航班到达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后,其在飞机上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被告人刘旭东在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火车北站派出所派出所分五次从体内排出甲基苯丙胺片剂107包(净重353.03克)。被告人刘旭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运输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旭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旭东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刘旭东的供述和辩解;提取及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检材提取笔录;指认毒品照片;指认登机牌照片;物证检验报告;X片检查报告单;刘旭东运输毒品案毒品称量照片打印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旭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53.0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旭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涉案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旭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31年5月30日止)。

二、对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353.03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寒秋

人民陪审员  唐晓琴

人民陪审员  刘章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华俊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