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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7民初880号

原告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迎召、赵庆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迎召,赵庆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7民初880号原告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理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杰琳,女,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陈迎召,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址不详。被告赵庆广,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迎召、赵庆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寻找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原告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蔡铨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文立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