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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425号

吴云浩与黄立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云浩,黄立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吴云浩,农民。被执行人黄立亚,农民。申请执行人吴云浩与被执行人黄立亚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

一、被告黄立亚赔偿原告吴云浩各项损失共计17008.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吴云浩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黄立亚其他诉讼请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14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徐 松执行员  周新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