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11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灵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黄文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4月中旬以来,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新村25号一楼棋牌室内开设“牌九”赌场招徕他人进行赌博。2016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点开设“牌九”赌场时被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79520元及庄风款共计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5月6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黄文俊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观恶性较轻,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陈某在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新村25号一楼其开设的棋牌室内,组织人员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4月18日下午,常熟市公安局东南派出所会同治安大队民警在对该棋牌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相关参赌人员十余名及缴获赌资人民币79520元,查获庄风箱1个及庄风款人民币2400元、牌九1副。2016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东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缴获的赌资人民币79520元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赌博工具牌九1副、红色庄风箱1个、庄风款人民币2400元,现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沈某、侯某、芦某甲、芦某乙、赵某、黄某、贾某、董某、闫某、陶某甲、陶某乙、彭某、王某丙、周某、宣某、陆某、卢某、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芦某丙、张某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收缴物品清单、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陈某因本案先行羁押34日,可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作案工具庄风箱1个、牌九1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曹瑞秋
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