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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终944号

赖忠楠与吴芬娟、余坤天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吴芬娟,赖忠楠,余坤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芬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忠楠。原审被告余坤天。

上诉人吴芬娟因与被上诉人赖忠楠、原审被告余坤天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芬娟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芬娟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芬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由上诉人吴芬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贵 良

审 判 员 余   文

代理

审判员 谢 明 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婕(代)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