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行初64号
原告: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娅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芳,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公司董事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瑛,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龙飞凤,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邵人,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爱,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佳公司)诉被告XX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县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佳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日,经XX县政府批准,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江国土资告(2011)第81号《XX瑶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公开挂牌出让原XX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土地,安佳公司通过竞拍竞得上述土地,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XX县政府对上述土地上的房屋负有法定征收、补偿义务,XX县政府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义务的行为违法,安佳公司为保证顺利开发,垫付了房屋拆迁补偿费约700万元,XX县政府应予返还,故请求:1、确认XX县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2011-88XX县沱江镇春晓路131号(原检察院)5336.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义务的行为违法;2、判令XX县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补偿义务,并支付安佳公司已垫付的房屋补偿款和搬迁费用;3、判令XX县政府承担因其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给安佳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判令XX县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XX县政府辩称,1、处置原XX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国有资产、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XX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行为合法;2、安佳公司与XX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及补充条款合法有效;3、本案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4、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安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安佳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向XX县政府提出了要求其履行征收、补偿“2011-88XX县沱江镇春晓路131号(原检察院)5336.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义务的申请。XX县政府否认收到了安佳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本案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安佳公司要求XX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安佳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向XX县政府提出了申请,且没有不能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故本院认定安佳公司没有事先提出申请,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对安佳公司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不予审查。综上,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因已经受理,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预收的50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永州市安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辉
审 判 员 王焕江
人民陪审员 贺桂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