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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289号之一

杨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张XX,男,1960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XX当即履行:1、向申请执行人杨XX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169元。但被执行人张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陕0831民初3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08073001200253508中的全部存款;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陕0831执2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228482946101608760中的全部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存款账号608073001200253508中的全部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存款账号6228482946101608760中的存款2000元。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张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的存款账号6228482946101608760中的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芝

审判员  刘向荣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