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3刑初84号

施XX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3刑初84号公诉机关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XX,男,蒙古族,1987年4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鄂托克旗棋盘井天泰万欣食品有限公司厨师。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2月1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鄂前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XX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施XX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AAA得飞商贸,问价一律语音”处以1350元的价格订购一支快排气枪配件,组装后通过微信将该气枪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与孟XX(另案处理)。2015年12月8日,孟XX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施XX3000元后,从施XX工作的巴音塔拉饭店处,将快排气枪、钢珠、包装盒及配件取走。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扣押了该涉案气枪。2、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施XX通过微信从微信名为“AAA得飞商贸,问价一律语音”处以13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快排气枪的握把。2016年1月10日左右,在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布拉格社区巴音塔拉饭店内以200元的价格出售与苏XX(另案处理)。3、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施XX通过微信添加布X(另案处理)为好友,双方商定布X通过微信红包向施XX支付2500元的定金,约定货到支付尾款。施XX于2015年12月20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微信名为“!”的微信好友转账支付1500元购买了气枪配件,对配件进行组装后,通知布X到巴音塔拉饭店将快排气枪、钢珠、包装盒及配件取走,布X未支付剩余的1000元。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扣押了该涉案气枪。4、2015年12月份,乌审旗籍男子朝XX通过微信以6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施XX处订购一支秃鹰气枪,并于2016年1月7日向施XX信用联社卡内汇入4500元订枪款。施XX因未能从微信名为“!”的微信好友处购买到秃鹰气枪,遂未按约定向朝XX交付秃鹰气枪,也未退还购枪款。微信名为“AAA得飞商贸.问价一律语音”(号码liuff2166)和微信名为“!”(微信号:AAAsuiyue)的真实身份不详。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施XX出售与布X、孟XX的二支枪形物体属于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有效发射弹丸。2016年2月25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将上述二支枪支移交至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统一销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依法查证属实的钢珠、枪胶圈配件、扳机、弹簧、发条、扳手、气门、钥匙、纸盒、铁圈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记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回单、银行账号明细、指认照片、涉案枪弹移交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鉴定委托书、不予受理函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X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涉案枪支已被收缴,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XX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二、没收随案移送的钢珠、扳机、弹簧等物品,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沙如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乌 云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必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