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姚治强,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胡宝林,男,1969年7月1日,汉族,住泸县福集镇。申请执行人姚治强与被执行人胡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宝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宝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汽车,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胡宝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2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宝林应继续履行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25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世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