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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570号

姚治强与胡定林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治强,胡宝林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姚治强,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胡宝林,男,1969年7月1日,汉族,住泸县福集镇。申请执行人姚治强与被执行人胡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宝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宝林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汽车,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胡宝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2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胡宝林应继续履行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25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杨 勇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世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