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王世永,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组织机构代码757206182。法定代表人周杰。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横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法定代表人周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王世永与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民委员会、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横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桐横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伟执行员 谢怡然执行员 吴樟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