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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97号

XX、王世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王世永,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民委员会,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横村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王世永,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组织机构代码757206182。法定代表人周杰。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横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法定代表人周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王世永与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民委员会、桐庐县横村镇横村村横村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杭桐横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伟执行员  谢怡然执行员  吴樟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