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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086号之一

许幼强、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幼强,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幼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与青弋江路交口东南新里程花园1幢8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292032-7。

法定代表人:王松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许幼强与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张文曦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公众号“”